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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雇凶杀人   逍遥法外

银行行长因公殉职   无人问津

           

按:这是一起发生在山东省的开放城市――烟台市的人大代表雇凶杀人案件,而该市的政法机关在对这起杀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时却因为凶手是人大代表或是有钱,人为地炮制出了这么令人啼笑皆非、哭笑不得而又无可奈何的刑事诉讼程序,绞尽脑汁地运用法律的“漏洞”,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的人合法权利,最终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论解决了这起曾在烟台轰动一时的“大案”。从下面烟台市的政法机关的“办案”过程,谁都可以轻易地知道“炮制”的精心:  

     2000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烟台市福山支行行长孙敬会因检查一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在检查后回家的路上,在福山区北三路大街上公然被人用自制猎枪当场杀害。案发后,福山区公安机关组成了专案组。

     2002年12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杀人帮凶)姜辉抓获,在第一次的审讯中姜辉就交代了其被人雇佣和王松杀人的事实。当天公安机关仅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证据见姜辉的交代材料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 51条、第60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仅对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犯罪分子适用,而对于这么重大的杀人嫌疑犯,不知公安机关当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己承认杀人犯罪时为什么不采取刑事拘留?)

     2001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以姜辉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转为刑事拘留。(证据见烟台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2001年2月12日,根据犯罪嫌疑人姜辉的交代,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主要凶手)王松抓获。在第一次询问中,王松详细交代了其杀害行长的经过和雇凶者岳永安(福山人大代表)雇佣他们的前前后后,当天公安机关也仅对王松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证据见王松的交代材料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如果说 12月24日对姜辉的监视居住是不敢肯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话,那么在1月12日已经确定姜辉伙同王松杀人的前提下,2月12日,在常规下完全不应该仅对王松进行监视居住。)

     2001年3月12日,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将王松转为刑事拘留。(证据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同日,根据王松的交代,因岳永安是福山区人大代表,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杀人向福山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请求对岳永安实行监视居住的报告》。

(在如此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仍仅对其监视居住,实在是令人费解!!)  

     2001年3月29日,福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同意监视居住的决定。(证据见福山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11号文件)当晚,岳永安明确交代是他找人去“调理”银行行长的。(证据见福山区人民法院岳永安非法持有枪支刑事案卷第58、59页)

     2001年3月30日,遗憾的是岳永安仅是以其涉嫌私藏枪支罪而被监视居住。(证据见岳永安监视居住决定书)

     (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该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在雇凶者承认、帮凶者交代如此清楚明了的基础上,理应作为大案要案。然而福山区的公安机关不知在此时怎么一下子变得那么的糊涂)

                            2001年3月30日――2002年4月11日

     ①一起人人心知肚明的故意雇凶杀人案件,一下变成了两个刑事案件:一是以王松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案;二是岳永安非法持有枪支案(证据分别见两个案卷)

     (这是为罪犯逃脱打击迈出的第一步)

     ②开始两起案件的办案速度齐头并进。至 2001年7月,杀人案件嘎然停止,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自此突飞猛进。(证据见两个案件的侦查卷)  

     (这是为罪犯逃脱打击迈出的第二步)  

     ③ 2001年8月13日,杀人犯王松在深夜3点接受讯问时脱逃。(证据见中级法院杀人卷)

     (真是很荒唐的一幕戏:长时间不提审,偏偏突然深夜 3点提审,而且那么轻松的就让王松脱逃。这是第三步)

     ④ 2001年11月30日,福山区公安局向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起诉意见书。(证据见福山区公安局(2001)90号起诉意见书)

     2002年1月18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证据见福山区人民检察院(2002)13号起诉书)

     2002年1月30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岳永安有罪轻的判决,将其变相释放。(证据见福山区法院(2002)20号判决书)

     (真是可谓特案特办,办案神速!!主要雇凶者终于逃脱法律的制裁)

     ⑤ 2002年4月1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松、姜辉犯故意杀人罪向烟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证据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47号起诉书)

     (在岳永安被变相释放后,杀人案再次被提了起来)  

     应该说到此时,烟台市政法机关联合炮制的案件已经是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下面就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由于没有正义的力量来阻止他们,甚至让他们感觉到他们是一个独立的王国,他们完全有力量和能力一手遮天,所以他们接着开始了更为荒唐的“作业”。

     2002年5月10日,受害人孙敬会的家属在得到王松等被起诉的消息后,立即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见诉状)

     2002年6月10日,受害人委托律师进行了阅卷,根据案卷反映的情况和依据诸多法律的规定,分别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福山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对主要雇凶者立案侦查并予以追诉的申请。(证据见申请和有关寄送凭证)

     2002年7月18日,受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刑事审判诉讼。(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至此,应该说作为受害人已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入到了整个诉讼的程序过程中,并已经占有了对犯罪进行深入追究的很大的主动权。)

     2002年7月18日――2002年11月1日,本案在审理期间又发生了惊人的变化。

     2002年9月13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王松、姜辉故意杀人罪的起诉。(证据见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发出的撤诉函)

     2002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前一天下午三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用挂号信的方式将该撤诉申请连同新的起诉书寄给受害人的律师。(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

     2002年10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34号刑事判决书)

     2002年10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检察院变更起诉为由,仅对其中的一名罪犯王松作出了一审判决:仅仅判处有期徒刑8年。(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34号刑事判决书)

     2002年10月20日受害人的律师才收到该申请和新的起诉书。(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此前,(具体时间不详)姜辉已经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释放(理由不详)。(据审判长于徐东电话告知)

     对此,受害人及其委托律师一无所知。

     2002年11月1日,在委托律师的反复要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律师寄了一份王松的刑事判决书。(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  

至此,在烟台市、福山区各级领导和政法机关干警的鼎力协助下,一起故意雇凶杀人案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的背后,作为审判机关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177条、第17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应该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并依法作出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如此依法办事,而且甚至故意将检察机关的撤诉辩解为变更起诉,从而为这起案件撑起一把牢牢的保护伞。这不仅是非法剥夺当事人、律师合法权利的行为,更是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

     看着这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无不对我国的法律体制感到灰心和望而兴叹,兴叹之余更多的又是一种无可奈何。在法制愈加健全的今天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钱大?为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权的公道,我更希望将它公开给社会和反映给各个上级,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相信,逍遥法外是暂时的,受害者迟早是会瞑目的!!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涂志  

                                                       二 OO二年十一月八日  

 

::涂志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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